烟台海事局海船船员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备案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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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烟台海事局 受理部门: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海员体检机构 具备条件: (一)体检机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 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船员职业专业体检机构; 3. 取得从事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所需的资质; 4. 2名及以上符合《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的,且注册执业地点为本体检机构; 5. 具有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主要仪器、设备; 6. 配备现行有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7. 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发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二)主检医师: 1.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一年及以上船医工作经历的内科或外科执业医师;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3. 熟练掌握现行有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熟悉海船船员职业特点和常见船员职业病症。 提交材料: 1.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信息表、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5.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包括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6.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发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备注: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海船员〔2016〕521号 )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现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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