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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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具有相应资质; 2.船舶系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或者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3.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熟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以及《船舶报告制度及船舶报告要求总则》(国际海事组织A.648(16)号决议); 4.应急预案内容符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按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十三条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当场受理,存档备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济南海事局
青岛海事局
日照海事局
威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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