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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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就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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